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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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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截止到2021年11月18日,你单位未为于昊欣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青住金处理字[2022]12第0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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