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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朱海龙
一名男子因无力偿还赌债,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抢金店后被抓获。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孟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2011年,孟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刑罚。出狱后,孟某生意失败,沉迷赌博,赌债加生意所欠债务越积越多。为偿还债务,他不惜铤而走险,再次产生了到金店抢夺首饰的想法。今年1月,孟某自辽宁先后多次换乘火车、客车、出租车、电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抵达胶州市,在胶州某商场内,与商场金店柜员交流并查看了黄金手链、项链后离开。当天下午3时许,孟某再次来到该商场金店,以购买黄金首饰为由,让柜台服务员拿出首饰佯装查看,并趁其不备抢走一条黄金手链和三条黄金项链后逃离。经鉴定,被抢走的黄金项链、手链总质量为141.28克,价值人民币60617.7元。案发后第三天,孟某在辽宁省铁岭市火车站被民警现场抓获,涉案黄金项链、手链被查扣后发还给该金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
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是一起典型有预谋、有准备的抢夺案件。10年前,孟某在辽宁省有过一次抢夺犯罪记录,抢夺手法与本次犯罪几乎一致。不同的是,本次抢夺准备更为充分,考虑更为周全,孟某提前精心准备工具,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之后多次换乘交通工具、更换衣物,企图犯罪后逃之夭夭。但侦查人员利用多种侦查手段,于案发后第三天即将孟某缉拿归案,追回全部被抢财物,孟某也因其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商铺经营业主应加强安全防范,如安装摄像头、警报器等设备,如遇偷盗、抢夺等犯罪现象,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立即报警求助,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