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马某友、卞某堂伙同杨某波等人,先后三次驾车至江苏省某县,以76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80余克。同月,马某友与李某群通过网络约定,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并通过物流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水果、火锅底料中邮寄到青岛。后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0年9月1日,马某友与李某君约定购买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在青岛市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友、卞某堂、李某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马某友、卞某堂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友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卞某堂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李某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上述之罪,构成毒品再犯。本案被告人马某友、卞某堂、杨某波先后多次开车跨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或通过网络从被告人李某群手中购买毒品,并进行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且被告人马某友和卞某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严厉惩罚方针。
贩毒人员住处搜出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数量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7月期间,崔某某共贩卖冰毒3次约25.8克。同年8月23日下午1时许,公安机关抓获崔某某,并从其住处及手包内共搜出疑似冰毒净重68.58克,以上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系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包内查获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贩毒人员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本案崔某某已经贩卖冰毒3次约25.8克,后续从崔某某住处及手包内共搜出毒品68.58克,计入崔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单位和责任人被追究刑责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0日,李某忠在其经营的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内,在明知丁某伟没有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700元/吨的价格向丁某伟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甲苯10吨。丁某伟明知他人没有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将10吨甲苯以5700元/吨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2万元。后10吨甲苯在云南海关被查扣,李某忠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忠、被告人丁某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予惩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某忠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丁某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为遏制制毒物品犯罪蔓延,增强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规定,在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甲苯的案件。李某忠主观明知甲苯属于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而在没有留存购买者备案证明及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将重量10吨的甲苯出售给被告人丁某伟,进而流入社会。李某忠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被与青岛某化工机电有限公司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