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朱海龙
“谢谢法官,这笔钱解了我的燃眉之急,我终于可以做手术了……”田某激动地说。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顺利办结一起先予执行案件,及时保障了申请人田某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田某因工伤鉴定为三级伤残,用人单位某公司未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各项工伤待遇不能及时支付。田某与该公司诉讼期间,该公司停发了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未支付到位。田某因此无力支付后期手术费用,失去收入来源后生活也陷入困境,诉讼过程中,其向胶州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胶州法院承办法官孙超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田某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应当就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部分先予执行,因此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限被申请人该公司于案件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先予支付申请人田某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57254元。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孙超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及时扣划了该公司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结算完毕剩余的医疗费,并第一时间发放给了申请人田某。
【法官说法】
一般只有在案件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先予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