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青岛联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8号楼华通唐岛七星小区2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缪克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63648390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2023年3月10日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 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给予青岛联盛物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的处罚决定,文书名称及文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开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4号。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及加处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