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商与法 上一版   
下一篇

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却遭拒

黄岛法院: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拒赔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刘阳阳

杨某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却遭拒,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杨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了解,2020年8月13日,杨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网络渠道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载明“……您近两年内是否接受过以下检查或检验且结果异常:血常规、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肝功能、肾功能、甲状腺功能……您近两年内是否曾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或正在申请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不含本次),且累计保额超过80万元?”杨某在被保险人一栏对上述询问均勾选“否”。

2021年4月9日,杨某因甲状腺恶性肿瘤到青岛某医院住院治疗并手术。2021年4月30日,杨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遭拒赔。后杨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该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6日,杨某到青岛某健康科技管理公司门诊部进行入职体检,其既往病史为高血压史。杨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2020年一年内在除被告该保险公司外的另四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保额高达166万余元。杨某曾是某大健康医疗机构的外勤人员,并从事保险销售的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在投保该保险时,隐瞒了其患甲状腺结节及在其他多家保险公司多次重复投保的事实,同时,杨某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在包括被告该保险公司在内的共五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额高达166万余元,但其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影响了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被告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法官说法】

黄岛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郝李丽表示,保险的赔付不是无底线,而是针对有特定范围发生的事件。大家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应抛却贪便宜的心理,保险是射幸行为,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因素进行的投保,尤其对部分保险商家的夸大宣传要擦亮双眼,不能因贪小便宜而盲目投保;二是要弄清保险赔付细节,购买保险时,要耐心看完合同全文,尤其要弄清楚赔付范围及不赔付的情形,不要被销售人员的话术迷惑;三是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投保人要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包括诚实说明自身身体状况及购买其他保险等情况,否则将面临退赔风险。

版权所有(c)青岛出版集团 COPYRIGHTS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10001583-1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