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商与法 上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宣传产品能代谢调理HPV病毒“套路”消费者

被告构成消费欺诈被判三倍惩罚性赔偿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刘阳阳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更加关注自身健康问题,不法商人从中看到了所谓的商机,利用女性患者对HPV病毒感染的求医心理,采用各种欺骗招数套路女性消费者,殊不知,这样的欺骗行为将换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乔某退还原告刘某已支付的商品及服务价款,并承担商品及服务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乔某在微信上宣传能代谢和调理HPV病毒,遂进行联系,乔某邀请刘某到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了解,并告诉刘某,该健康管理中心证件齐全,其对宫颈癌的预防筛查还有癌变的调理已经做了20年,承诺只要不是二级宫颈癌,在18个月以内都能将HPV病毒代谢出去,刘某便购买了一个疗程的某品牌产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乔某包括产品及材料、护理费用共计4100元。后刘某发现,其购买的该产品不属于药品,系消字号保健品。刘某感觉受骗,要求乔某退还费用,但乔某拒不退还。刘某采用多种途径投诉乔某,并查清乔某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医疗资质。为此,刘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乔某返还已支付的货款等费用,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乔某在微信朋友圈所作宣传和言论误导了原告刘某,致使刘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向其购买了相关产品和服务,且乔某既无营业执照,也无相关医疗资质,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刘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相关权益,依法应予支持。据此,黄岛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乔某退还原告刘某4100元,并支付原告刘某惩罚性赔偿金12300元。

版权所有(c)青岛出版集团 COPYRIGHTS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10001583-1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