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日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AI)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利用生成式AI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同时,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
提供者应当指导用户科学认识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
生成式AI产品训练数据应合法合规
征求意见稿指出,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提供者还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涉及个人信息的,提供者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同时,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
违规者最高将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规定者给出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中提道,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共有三种处罚措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人工智能进入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进入规范化发展新阶段。从业企业将更加有的放矢、有章可循,做事更加规范,规模进一步壮大。此外,数据和人工智能是相辅相成的,人工智能的迭代需要数据作为基石,数据的价值需要人工智能的充分挖掘。伴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数据产业链将再次迎来巨大发展机遇。
当前,百度、华为、腾讯、阿里、京东、360等互联网企业都开始布局生成式人工智能业务,而且部分企业已经推出相应产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认为,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布局生成式人工智能业务之际,管理部门迅速启动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制定工作,将更好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富有巨大的商业化潜力,有望成为数据与内容生产的强大引擎,特别是促使内容生成朝向品质更高、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向发展。
金天还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当前发展最快、最具影响力的技术之一,有望在2-5年内进入“生产成熟期”。围绕这一科技竞争的新领域、新赛道,做好布局、补齐短板和塑造优势,日益成为促动传统产业升级和谋求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在此方面,只有立足国内需求、激发创新活力,理顺基础研究投入、技术成果转化及相关配套协同机制,才能为抢抓战略机遇、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不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