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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合伙开花店两个月闹掰即墨法官耐心调解化解纠纷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于永睿 安睿

刘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3月,双方口头约定合伙经营一家花店,后双方在花店经营过程中投入了人力及财力。合伙经营两个月后,由于双方经营意见不一,无法维持花店经营,刘某自行退出花店经营,并要求王某返还其出资款项,二人为此发生争议,刘某遂将王某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就合伙事宜无任何明确约定,故就出资款项、合伙债权债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退伙清算等内容争议较大,这不仅不利于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也极大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退出合伙,王某支付刘某部分款项。

【法官说法】

合伙经营因启动方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等优点而较为常见,尤其在朋友、亲属等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公民之间,个人合伙更为普遍。但由于法律意识及风险意识淡薄,部分合伙人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未约定合伙事宜,管理、运营松散,财务不规范,导致经营意见不一或在经营出现亏损时,合伙人信任基础动摇。一旦合伙合同终止,双方很容易产生争议、发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为避免争议发生后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合伙人之间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是出资事宜。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缴付期限等相关内容,不仅有利于督促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也便于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通过出资数额及相关账目清晰掌握合伙财产范围,进行合理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二是合伙期限。明确约定合伙期限,既有利于合伙人通过可预见的期限长远规划合伙事业,保障合伙权益,又可以防止出现中途无故退伙的情形。因为一旦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就视为不定期合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

三是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当明确约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便于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分配。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一般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四是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五是合伙合同的终止。合伙终止时,合伙人需及时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并签订书面协议,减少纠纷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合伙债务承担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对外债务中,为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各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排除其适用,如有相抵触的,约定无效。而在合伙人内部,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分担比例,但合伙人不能以此约定对抗合伙债权人。每个合伙人应当依法对合伙责任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其约定的分担比例的,取得追偿权,可以请求其他合伙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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