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芳
员工在工作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后,能否行使追偿权?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法官陈玉秀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后,当场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2021年5月13日晚上8时40分许,青岛市市北区某台球会所工作人员侯某驾驶于某名下的车辆在会所院内由东向西移车时,与停放在院内张某名下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未按规定进行倒车,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未保护现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后各方当事人就车辆损失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将侯某、于某、该台球会所及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于某称,侯某私自拿他的车钥匙挪动车辆,发生事故后亦未告知,其车辆已受损,故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张某2000元,该台球会所赔偿张某92500元,该台球会所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提出追偿。
判决生效后,该台球会所赔偿了张某92500元。后该台球会所注销,其经营者栾某将侯某诉至市南法院,要求侯某赔偿损失92500元。另外,侯某就劳动争议纠纷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已起诉栾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侯某作为该台球会所的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也未向该保险公司报案,未保护现场且驾车逃逸,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侯某作为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该台球会所赔偿车辆损失后,可以向侯某行使追偿权。
市南法院法官陈玉秀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后,侯某与栾某同意就车辆损失92500元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减轻诉累,双方还同意就市北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一并处理。此案得到圆满解决,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按照流程进行处理,切勿因害怕承担责任或疏忽大意驶离现场,应积极保护现场,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