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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拟全国推广

本报综合消息 昨日,国家外汇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拟推广的政策包括三方面10项,其中经常项目4项,资本项目6项。

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包括4项经常项目政策,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措施,前期已经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和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包括3项资本项目政策,主要是资本项下的便利化措施,相关政策已经试点或者条件成熟且风险可控。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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