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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

项目落地重奖引荐方最高支持2000万元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出台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低于1亿元项目的引荐方给予支持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高奕静

昨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10月16日制定印发的《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包括引进项目支持、项目信息支持两大支持类别,并将“链主”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纳入支持对象,更加关注24条重点产业链招商项目激励,对促成项目落地引荐方最高支持2000万元,为目前国内同类城市招商支持的较高水平,释放出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和扩大招商引资的信号,进一步增强了城市招商引资政策的吸引力。

突出“以商招商”特色

青岛市“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支持政策是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参考国内先进城市有关招商引资经验做法、深入重点企业和机构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的。政策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召开统战智库专家论证会,多次征求有关部门、“链主”企业、创投机构、社会中介等单位意见,并进行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先后经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本次出台的《支持政策》是在2020年青岛市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政策及实施指引基础上修订的,更加关注24条重点产业链招商项目激励,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突出发挥“链主”企业招商作用。更加侧重引进符合青岛市24条重点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二是突出“以商招商”。扩大政策覆盖面,对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商给予支持。三是增加“信息支持”。扩充政策支持类别,全面提升政策支持力度。

明确五类支持对象

《支持政策》将符合青岛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产业链配套项目落户的“链主”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全部纳入支持对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注重发挥“以商招商”作用。

其中,“链主”企业是指能够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具备某一产业上下游核心凝聚力的企业,由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由青岛市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告的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支持政策》将对“链主”企业引进的24条产业链配套项目予以支持。

规模以上企业是指纳入国家统计范围的“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

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评估、会计、经纪、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五类支持对象基本涵盖了经济社会的各行业领域,《支持政策》将使各类企业主体的关注点都集中到青岛市重点发展的24条重点产业链,实现招商资源向实体经济的高效转化。

两类引荐方给予支持

《支持政策》扩大了支持内容范围,对两类引荐方给予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申请引进项目支持的,引荐方需在引荐项目的基础上,参与项目洽谈并促成落地。对新引进并促成落地的符合青岛市24条重点产业链方向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给予引荐方支持;其中,对“链主”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项目,规模以上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引进符合24条重点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的(符合各产业链关键配套环节目录),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给予引荐方支持。此项支持中,单个引荐方累计最高支持2000万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出台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低于1亿元项目的引荐方给予支持。

申请项目信息支持的,引荐方需提供有效项目信息,经所在地推动项目落地。每个项目只对一个引荐方给予本政策的支持。对新引荐符合青岛市24条重点产业链方向的投资项目信息引荐方,在项目落地后,给予引荐方项目信息支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对引荐方进行支持;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引进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且全口径年度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0.1%对引荐方进行支持。单个项目的信息引荐方最高支持50万元。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政策期内(2023年至2025年),引荐方可按年度或投资完成后申请支持。本政策支持资金均由市级财政、区(市)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政策自2023年10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符合政策的参照执行。

与原有政策相比,“项目信息支持”兼顾到了不同引荐方的意愿能力、资源禀赋、发挥作用差异,不再对引荐方应当“实质性促成落户”做强制性的要求,在提供引进信息的支持下,也不对项目能否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做硬性要求,可更好激发引荐方招商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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