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商法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争房产兄弟姐妹六人对簿公堂

即墨法院:原告所持赠与协议无效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王安娜

张某欣持有赠与协议,主张其父亲生前口述、其妻子书写后再由其父亲签名的协议有效,要求按协议内容判令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房屋归其所有,能否获法院支持?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张某欣以败诉而告终。

据了解,张某、王某夫妻二人生育六个子女,名下有两处宅基地,分别为一处祖屋和一处房屋。2009年、2022年,张某、王某先后去世。后张某欣称,2006年父母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为“父亲一处房屋,转入儿子张某欣名下。”落款处有父亲张某和张某欣的签名。因张某欣与兄弟姐妹五人就该协议书效力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欣遂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并判令登记在父亲名下的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张某兰、张某成、张某东、张某芹、张某建辩称,其父亲从未表示要将该房产单独留给哪一个子女,也从未表示已将该房产卖与或者赠与张某欣。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欣所提交协议全部内容为其妻子所写,此外,只载有其父亲张某及张某欣签名字样和手印,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及中间人在场。就协议中其父亲签名真实性,张某欣申请鉴定。承办法官王冬梅根据张某欣申请依法向相关机关和单位调取多份检材,最终因张某欣无法提供有效检材致退案。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协议原则上属于孤证。张某欣妻子作为利害关系人,其书写内容是否是张某欣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清楚,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已将协议书读给其父亲听。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欣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父母之间房屋赠与关系成立,张某欣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的证据不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欣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欣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所有(c)青岛出版集团 COPYRIGHTS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10001583-1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