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商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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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离婚时应少分财产

【案情简介】

隋某与郭某结婚后无子女,且婚后隋某多次离家,二人感情日益淡薄。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同意离婚。隋某主张分割婚后共建的一处草莓大棚,二人就大棚的价值未达成一致且不同意竞价处理。案件审理中,郭某将该草莓大棚出卖给了案外人,获得转让款47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诉讼期间,未经隋某同意,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郭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认定郭某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郭某予以少分。法院判决隋某分得大棚转让款30000元、郭某分得大棚转让款17000元。

【典型意义】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超出家庭代理权限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构成对配偶财产权利的侵犯,应当受到规制和惩戒。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方不分或少分。法院在审理中准确把握这一原则,判决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财产,对侵犯配偶财产权利的行为予以规制和惩戒,有效维护了善意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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