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李菁
今天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既是消费者的维权日,也是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的重要时间节点。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快速平稳发展,消费正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消费金融也以更加深刻的方式嵌入人们多元化的生活场景中。在金融市场日益复杂、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大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每一个新兴领域的崛起,都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金融业也不例外,随着数字化浪潮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品类繁多的金融产品在提升了消费者获得感的同时,增加了消费风险的辨识度;越来越便捷的金融服务渠道,给“一老一小”等弱势群体带来欺诈风险和数据安全问题;更别提花样频出的各类金融诈骗、“假信托”“基金虚假宣传”“理赔无门”“虚假借贷”等层出不穷的金融消费骗局,给消费者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可以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事关国计民生,关乎国家金融体系安全。
对于金融行业而言,安全底线不可逾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工作中最贴近人民、与人民联系最为紧密的领域。应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金融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为目的,宣导金融政策、提示金融风险,倡导理性投资理念,推进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可得性和获得感,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和尊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表示,将构建“大消保”新格局,奋力推动金融消保工作迈上新台阶。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是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在需求,也是金融业和经济社会长远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石。
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敬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基本权利;同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金融监管总局,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和投资者保护职责,这项改革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0月,《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再次强调要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12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将在新规指导下更加合规经营展业,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消费金融服务……一系列政策紧锣密鼓地出台,极大提升监管质效,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细致的权益保护服务。
进入2024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一直在持续加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体制机制也在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也在各类宣传、活动中有序开展。金融消保工作,既是生产力,也会创造价值,需多方发力,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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