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讯 天眼查App显示,3月18日,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许家印及中国恒大新增一则限制消费令,涉及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
天眼风险信息显示,中国恒大目前存在11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85亿元。此外,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563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达463亿元,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也存在上百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百亿。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3月18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恒大集团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显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中国恒大集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中国恒大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许家印不得实施所列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曾被机构质疑或“从未盈利”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恒大曾三年(2017—2019)利润暴涨。2020年,中国恒大实现营业收入5072亿元,同比增长6.2%。期内毛利1226亿元,毛利率24.2%。
但2023年7月17日,中国恒大补发2021年报、2022年半年报和2022年报。截至2022年底,中国恒大负债总额2.44万亿元,剔除合约负债7210.2亿元后为1.72万亿元,较2021年剔除合约负债后的负债规模1.61万亿元,同比增加1105.9亿元。
如此巨大的反差,令业内对其财务真实情况充满疑虑。
2023年12月1日,沽空机构GMT Research发出一份报告,质疑中国恒大推迟公布的2021年报“清楚反映公司明显夸大收入及盈利,并很可能持续多年都是如此”,直言“与其说恒大是流动性收紧或疫情引发的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受害者,不如说它的本质问题更为严重,因为恒大可能从来没有盈利过”。
上述报告解释说,恒大多年来虚报收入和盈利。2021年,恒大对物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在“客户接受物业或根据销售合同被视为物业已经获得客户接受”时确认收入,并无提及物业是“已交付”或“已完工”,只需被视为接受即可。在此基础上,恒大增加一项确认收入的额外条件,需“取得工程竣工证明或将房地产存货交付业主使用”,而竣工证明是交付房产的必要条件。
GMT Research认为,提出这一额外要求的原因是恒大的“流动性困难”,这表明恒大可能没有足够资金来完成已计入收入和利润的物业,“在2021年之前,恒大似乎在一些情况下,在物业交付甚至完工前,已经将收入全额入账”。
针对GMT Research发出的这份报告,今年1月9日,中国恒大发布公告,澄清“报告并无实际依据”“该报告通篇未看到实质性证据证明公司从未盈利,其所谓结论仅是作者的臆测和怀疑”。
恒大在公告中强调,其澄清的依据之一是公司过去年度的财务报表均通过罗兵咸永道(即“普华永道”)审计,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即使在其离任信中,也没有对公司过去年度的收入确认提出质疑。然而,目前恒大地产已被证监会明确指出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毫无疑问,涉及该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事务所或许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恒大地产被罚背后涉及“三宗罪
经证监会查明,恒大地产、许家印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二是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涉嫌欺诈发行。证监会指出,恒大地产于2020年发行的4笔债券,总额为126亿元的债券以及于2021年4月27日发行规模总额为82亿元的债券,由于在发行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
三是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这包括: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针对恒大地产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拟决定: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00万元的罚款;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的罚款;3.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4.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的罚款;5.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6.对甄立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7.对钱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3月18日,恒大地产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因公司债券涉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拟决定对恒大地产处以41.75亿元的罚款,并决定对该公司时任董事长许家印、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被罚41.75亿元是多还是少?
此次处罚中,恒大地产共计被罚41.75亿元;许家印被处罚4700万元,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董世盼律师看来,终身禁入是非常严厉的处罚,基于过往的违法行为,这一处罚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对记者表示,这样的惩罚力度,和证监会近几年强调的加大执法力度是相符的,近些年证监会对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发债、定增等的依法处罚也很多,表明证监会加强了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从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即可看出此次罚款力度。对于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恒大地产被罚1000万元;许家印被罚500万元,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另处罚1000万元。对此,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权对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企业的罚款额度是100万元—1000万元,对相关负责人个人的处罚额度是50万元—500万元。因此,对恒大及相关负责人的罚款已达该项行政处罚的上限,属于顶格处罚,这些罚款,应分别由相关公司、个人承担。
不过,仍有许多人感到不解,认为罚款相对于恒大欠款来说,实在太少。对此,上述不愿具名的律师对记者解释称,罚款与恒大债务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就债务而言,债权人应通过正常渠道去申请清偿,通过公司破产集中受偿。而此次处罚是从行政层面、国家监管角度,对企业在行政违法行为上作出的处罚,并不是针对欠款的处罚。两者基于不同法律、不同行为,因此不会相互影响。
行政处罚不影响其他债权人清偿
此次处罚,是否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呢?在律师看来,基本不会影响。
李海权表示,《破产法》对于破产债权的优先顺序规定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对于行政处罚的债权受偿顺序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对此设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也就是说,恒大和许家印此次受罚金额为行政罚款债权,属于公法债权、惩罚性债权、财产性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
那么,如果恒大及许家印都没有可供处罚的资金了,又当如何处理呢?
董世盼则对记者表示,这次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排位比较靠后,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以上只适用于企业。如果恒大没有钱,则需要进入破产程序,由证监会申报债权。如果许家印个人没有资产,那么,证监会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不愿具名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如果公司本身没有钱了,那么就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来处理。如果是清盘程序,必须要做统一的清偿,债权清偿完之后,如果没钱了,就不再清偿了,按照香港的清盘,就需要注销,注销掉了,罚款也就没处要了。
此外,在多位律师看来,本次处罚也不会影响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李海权表示,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都是对违法行为否定评价,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一般认为,在同一类违法行为中,受到行政处罚且缴纳罚金的,刑事处罚中可进行相应折抵。比如该案中针对个人的行政罚款与《刑法》中关于信息披露违法中的并处罚金可以进行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