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讯 IPO审核规则新修订来了。4月12日,为严把IPO“入口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沪深交易所对《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旨在从上市标准、审核机制上加强保障,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根据记者梳理,此次修订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中介机构的责任,突出强调发行人要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关键少数”要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中介机构要充分运用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经营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沪深交易所还严格申报间隔期要求,其中新增规定对于“一查即撤”“一督即撤”的项目,要在监管层决定终止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重新申报IPO,避免“带病”多次申报。
压实发行人责任
4月12日,根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监管层压紧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
相比已有规则,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强调发行人要“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根据征求意见稿,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强化拟上市企业规范性运作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一督即撤”项目半年后可再次申报
此次修订另一大看点在于,沪深两地交易所对再次申报IPO的间隔期,提高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荐机构报送的IPO申请在一年内累计2次被同一交易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交易所相关文件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向同一交易所再次申报。根据已有规则,间隔期为3个月,修订后明显拉长。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一查即撤”“一督即撤”,可能存在“带病闯关”企业的申报间隔期规定。记者了解到,往年确有少数IPO项目在首次申报时因被现场督导而迅速撤材料,然后在短时间内“二战”IPO,结果在第二次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多个问题。这就意味着,前次申报被监管层注意到的问题,可能没有得到充分整改。
有投行人士认为,上述这类二次申报项目存在“带病闯关”情况,因此交易所要对二次申报企业给予更多关注。具体来看,发行人或者保荐机构收到现场检查、现场督导通知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撤销保荐,交易所作出终止决定或者证监会作出终止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方可再次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中介机构从事违规行为将被严惩
征求意见稿还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
征求意见稿新增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切实防范财务造假。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化自律监管手段,增加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发行人从事违规行为的处分依据。若出现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指使或配合发行人违规情况,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