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通知称,为保障《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地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作为支付机构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为保障《条例》有效实施,《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条例》中重要概念及内涵,细化行政许可规定,做好《条例》衔接性条款承接等。
为适应行业发展变化,《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具体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等仍有待明确。从《实施细则》内容来看,重新划分业务类别不改变支付机构许可范围,同时明确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为支付机构设置了较为充足的换证过渡期,最长可达近5年。
在“支付业务规则”章节,《实施细则》规定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对支付机构制度建设作出规定,要求支付机构应将监管要求全部纳入其公司制度;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明确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要求等。
在“监督管理”章节,《实施细则》明确《条例》关于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适用的程序和制度要求;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应在支付机构完成整改后受理其变更申请;明确支付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范围和具体要求。(编辑:李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