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注能”守护创新
司法“注能”守护创新
司法“注能”守护创新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范天梦
近年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通过正本清源、息讼止争、立体护苗三大引擎,推进知识产权从严保护、从快保护、全链条保护,为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重拳打击侵权行为 正本清源助创新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有序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崂山法院从审判业务部门优选精干力量,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集约化水平,促进审判资源整合、裁判思路统一,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
崂山法院依法审结涉“鲁花”“冠军”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9件,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审结涉“清风”“酒鬼”“利群”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384件,严厉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知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知名品牌市场价值。
为积极应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带来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准确把握新科技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标准,崂山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322件,依法规制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利于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同时准确把握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关系,划清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法律界限,审结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纠纷124件,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在规范下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强化全流程调解 息讼止争降成本
崂山法院秉持“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新时代公正司法理念,夯实多元解纷平台,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撤诉,高效快速化解纠纷。
一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批量化、专业化的特点,崂山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件特邀调解工作室,选聘5名有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组建专业调解团队开展诉前调解,审判法官定期与其进行座谈交流,对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开展调研指导。建立特邀调解机制,在原告申请立案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特邀调解员介入对接开展调解工作,发挥“一案一补”政策优势,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力促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二是邀请青岛市版权保护协会入驻崂山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工作,现已累计调解案件1478件,调撤案件303件,调解成功率20.5%。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对诉前调解不成的知识产权案件,实现网上立案、电子送达文书、及时裁判无缝衔接,缩短案件流转周期。
三是强化全流程调解意识,运用微信和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证据交换和调解,实现诉讼和调解全程线上办理。近年来,崂山法院通过线上调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339件,最大限度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
坚持协调联动 立体护苗助发展
崂山法院深化“院企互访”和府院联动机制,定期走访企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及时调研了解崂山茶、王哥庄大馒头等特色产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的难点难题,能动履职为产业健康发展开好“处方”,着力构建司法保护、行政支持、企业参与、社会协作的大保护工作格局。
针对辖区小商户被诉商标侵权案件频发的问题,崂山法院及时公布十个示范性案例,将对策建议汇编成册,并开展“送法进商户”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微信、微博推送图文案例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侵权风险。
崂山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并撰写《分析涉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四方面特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增多需加强应对》的调研报告,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在信息共享、问题研讨、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的协同配合,为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提供决策参考。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销售1727万元假冒知名商品被告人获刑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00年6月,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9年至2020年期间,该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王某为谋利,以1370万余元的价格购入12万余件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商品,后以1727万余元的价格销售至某电商平台,违法所得356万余元。经涉案注册商标所有人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商品均属于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该贸易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人、控制人,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指挥作用,系被告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据此,崂山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单位该贸易公司罚金人民币36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另责令被告单位该贸易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56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版货品市场份额及维护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一方面通过司法判决有力维护了国际品牌的品牌价值,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对知假售假单位判处高额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实刑,罪责刑相适应,发挥司法裁判积极导向,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案例二:
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花生油6名被告人知假售假悉数获刑
【案情简介】
2019年,刘某因生产、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花生油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20年至2021年,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与妻子谢某为获取高额利润,明知他人勾兑制售某知名品牌花生油,仍多次购买并出售给某批发市场经销商孟某,共计8000桶。上述花生油又经孟某、曹某、汲某、王某等多人层层分销,最终由社区团购平台流入社区居民手中。刘某和谢某销售金额53万余元,获利6万余元;孟某销售金额47万余元,获利85000元;曹某销售金额54万余元,获利14000余元;汲某销售金额15万余元,获利13000余元;王某销售金额16万余元,获利15000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孟某、谢某、曹某、汲某、王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刘某、孟某、谢某、曹某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汲某、王某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崂山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孟某、谢某、曹某、汲某、王某等有期徒刑9个月至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5万元不等刑罚。另责令数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品牌价值的浓缩体现,具有承载商品质量、来源和企业声誉的作用。本案中,数名被告人知假售假、层层分销,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的品牌形象、正版货品的市场份额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案花生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通过团购平台直接流向社区居民,形成了食品安全隐患。崂山法院通过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银行交易流水等犯罪证据逐项分析,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科学确定犯罪金额,依法对6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净化了市场环境,震慑了不法分子,发挥了司法裁判保护创新创造的积极导向作用,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案例三:
法官巧化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能动履职防止“一案结多案生”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1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就课外培训及服务项目达成合作意向。王某支付加盟费7万元、保证金2万元后,使用该公司的资源成立一所加盟学校并招收学员。王某经营该校近一年一直亏损,其认为是由于该公司不能提供成熟的经营模式、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服务等原因导致,且该公司在缔约过程中隐瞒特许经营所需披露的关键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判令被告该公司返还原告王某加盟费、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76000元,同时申请对该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调解结果】
本案是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王某诉讼请求标的额较大,且存在财产保全情况,案情较为复杂。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审阅双方证据,并及时联系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法官发现王某的学校仍在经营,且有78名学员尚未结课。若简单一判了之,78名学员的剩余课时将无法完成,还可能会产生大量退费纠纷。法官了解案情后积极居间调解,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当事人就加盟学校交接、学员课时、款项返还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作协议》,该公司返还王某加盟费35000元、保证金2万元;加盟学校由该公司接管,该公司支付王某剩余租金、装修费等约14万元;78名学员的剩余课时由该公司负责履行。
【法官说法】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案件本身可能只涉及加盟费返还、赔偿损失等问题。但在案件之外,还可能涉及房屋退租、装修拆除、学员维护以及特许方的品牌商誉等诸多问题,若简单一判了之,可能引起更多纠纷。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秉承“社会效益最大化”“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不仅妥善平衡好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兼顾到可能受案件裁判结果影响的其他案外人的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纠纷发生,真正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蛋糕坊突出使用“CoCo”被控侵权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某公司经过层层授权,依法取得包括“ ”“ ”等组合标识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及相关维权权利。某蛋糕坊通过商业特许加盟获得“ ”字母商标。某公司经授权使用的其中一个“ ”组合标识商标和某蛋糕坊经授权使用的“ ”字母商标均为43类,服务项目均为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馆、茶馆等,且均在有效期内。某蛋糕坊在使用“ ”字母商标时,存在突出使用“CoCo”、改变排列顺序并将字体改变成与某公司商标字体相近字体的行为。
【裁判结果】
考虑到某公司已实际使用“ ”组合标识商标,在奶茶等现制饮品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商标显著性部分“CoCo”通过多年经营,更容易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某蛋糕坊突出使用“CoCo”、改变排列顺序并将字体改变成与某公司商标字体相近字体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故崂山法院认定被告某蛋糕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以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商标和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商标,均属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能导致注册商标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败诉风险,也可能导致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侵犯其他注册商标权利人权利的行为。本案的审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界限,避免潜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知识产权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