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2024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 上一版 下一版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

即墨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即墨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刚(左二)一行与酷特智能创始人、酷特C2M产业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右一)张代理座谈交流。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安睿 张涛 孙波 彭博

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市场经营主体要依法经营,不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辨别商品真伪的能力,以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保护创新发展,服务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据悉,2021年以来,即墨法院已累计发布典型案例20余个,审理的“hair”假冒“Haier”注册商标犯罪案入选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近年来,即墨法院以护航创新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完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全链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格局,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同时,对企业的创新成果依法支持、保护、引导,全力打造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名片”,以司法力量护航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改革,严格选配业务骨干组建专业化审判队伍,2021年以来,即墨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255件。

一是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判处侵犯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给该公司造成1900余万元损失的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方某罚金及有期徒刑,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源头治理,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坚持“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原则,选择涉法事务较多、司法需求较强的企业,建立直接联系制度,通过“定制化”普法服务、设立“即法驿站”、确立普法专员等方式,为企业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更加便捷、精准的司法服务。

三是开展送法进企业、企业负责人座谈会、相关产业防控风险座谈会等普法活动12次,深入企业调研,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引导企业提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保护意识、保护能力。

四是深入推进商事纠纷多元解纷,即墨法院与即墨区工商联建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编发《诉前调解要素指引》,提升商事纠纷诉前调解成效。2023年以来,即墨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3.94%。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线上销售假冒“百威”啤酒男子获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孙某伙同邹某、林某等人购买丝网印刷机、贴标机,伪造“百威”商标标识及纸箱等,从湖北省两家啤酒厂委托加工生产“渊武骑士”啤酒、“梦小姐红樽”啤酒,雇佣赵某、张某某等人采取印刷瓶盖、更换商标等方式,假冒“百威”注册商标啤酒1.1万余箱,后通过线上销售等方式对外售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66132元。

2023年7月,孙某主动投案。邹某、林某、赵某、张某某等人均被另案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鉴于孙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即墨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是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它承载了经营者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体现了经营者的品牌形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既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此,法官提醒,商标权利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市场监控,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消费者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侵权商品。如遇侵权行为要注意保留维权证据,一旦发现制假、销假线索,请立即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直接拨打110报警。

案例二:

销售服装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一服装店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陈某创作完成一幅美术作品,并于当日发布在某网络平台上。后陈某发现,某服装店在网上店铺中销售印有其创作的该美术作品的T恤。陈某以该服装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该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判令该服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该服装店辩称,其并无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故意,该产品系自工厂采购所得,并非生产后销售,其进货时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店铺销量较少,获利不高,另外,陈某作品未经著作权登记,无法证明其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陈某主张的该美术作品系经过艺术创作加工的卡通图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其所属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各种权利样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其中将发行权解释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通过比对该服装店所售产品上印制的图案与陈某所享有的美术作品可以看出,T恤上的图案整体上与该美术作品基本一致,仅在细节及颜色上存在差别,与该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该服装店销售涉案产品,侵害了陈某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服装店称,该美术作品没有进行作品登记,未取得著作版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根据上述规定,该美术作品未进行作品登记并不影响认定原告陈某系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对被告该服装店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服装店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并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实践中,商家生产或者销售印有图案的服装、书包及其他商品的现象十分常见。在此,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商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生产厂家在印制图案时不能一味地从网络上径自下载他人图片使用,销售商在购进相关产品时应索要相关凭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防止侵害他人权利的同时要增强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创作作品后应保留好创作手稿或者创作过程等材料,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如果发现权利被侵犯,应做好证据固定,为维权做好准备。本案中,原告陈某的作品虽然未进行登记,但是其完成后就将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并保留了创作过程,对认定其系著作权人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例三:

擅自使用“华联超市”招牌小超市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为华联系列商标权利人,该系列商标包含文字及图片,该品牌在同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某小超市未经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店招牌、地图定位、购物凭证、商品标价签等处使用上述商标文字部分,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该超市诉至即墨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该超市在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店铺门头等处使用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中文字部分。该文字部分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误以为该超市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生活中类似“小超市”蹭“大名头”的现象并不少见,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意图通过悬挂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店铺招牌,借其品牌效应吸引客流。这种“傍大牌”“蹭流量”的擦边行为不可取,一旦被诉侵权,将面临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着实得不偿失。经营者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对于自己所经营行业的品牌和市场价值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尽到合理审查和避让注意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在经营活动中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四:

线上销售假冒“始祖鸟”二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7月,王某、张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家中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对外销售假冒“始祖鸟”注册商标的服饰,销售金额人民币33万余元。2022年7月21日,公安部门将王某、张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假冒“始祖鸟”注册商标的服装76件。经认定,价值10959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张某某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鉴于王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据此,即墨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电商行业高歌猛进的同时,山寨假货也在线上平台屡禁不止。线上销售门槛低、成本低,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让许多商家铤而走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侵权的行为不仅对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电商行业的良性发展造成冲击。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目前,线上购物已逐渐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首选,但由于无法接触到实物,真假难辨。对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选择信誉好、评价好的正规商家和平台进行消费,并注意辨别商品的真伪,不要被“白菜价”等宣传所迷惑。收到商品后应及时检查商品的质量,如果发现是假冒伪劣商品,可以保留有效证据向电商平台申请退货退款,或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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