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1版:2024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 上一版 下一版  

保护知识产权点亮创新之光

——专访诚功律师事务所科技与知识产权团队

由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主编出版发行的专业书籍。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 刘瑞东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在北京、济南、淄博、潍坊、临沂、德州、滨州、烟台、青岛等地设立17家分所,还设有专家法律服务中心、公益中心、调解中心和诚功书苑等机构。

诚功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和员工近500人,办公面积近1.2万平方米,以百姓维权、政府法律顾问、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拥军优属、知识产权保护、抗诉再审、国际涉外等法律服务为特色,组建22个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业务范围遍及全国和海外部分国家、地区。诚功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届律界公益榜‘最佳公益行动奖’”“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山东省优秀代理申诉律师事务所”等称号。

诚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9年1月,开通了商标申请电子通道,是全省少有的“双证”律师团队,拥有“双证”律师8名,3名律师入选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3名律师入选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3名律师被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聘任为兼职副教授,1名律师被青岛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聘任为兼职副教授。

多年来,诚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妥善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多起案件被评选为全国、全省及青岛市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主编出版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务指南》《知识产权管理实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实战经验》等专业书籍,多篇论文被核心期刊发表并在全国知识产权高端论坛获奖。

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诚功崂山所)成立于2007年11月,是诚功律师事务所在青岛成立的第二家分支机构,现为崂山区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崂山区稳定风险评估协会副会长单位和崂山区政府特聘法律顾问单位。

诚功崂山所现有律师及工作人员96人,执业律师65人,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31人,人员规模及业务创收等均在崂山区名列前茅,先后荣获“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青岛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多名律师获得“山东省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优秀共产党员”“山东省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等称号。

诚功崂山所下设12个专业团队,业务范围涉及政府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建筑工程、金融、公司、民商、刑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等诉讼及非诉讼领域,为崂山区政府依法行政、金融聚集区建设、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社区一法律顾问”等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2015年,诚功崂山所入驻崂山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2020年,诚功崂山所成立诚和法律调解中心,为区域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2021年,诚功崂山所联合青岛高校成立诚功合规研究院,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合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

“红蓝线条”商标侵权之争日本企业败诉

近日,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忠武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他代理的潍坊某塑胶有限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商标侵权纠纷案历经三年,获得全面胜诉。

2021年3月,该株式会社以该塑胶公司生产、销售的印有红蓝线条的塑料软管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这两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由来已久,如果该株式会社胜诉,该塑胶公司除了要支付巨额赔偿外,带有红蓝线条的塑料软管产品也将被迫停产。国内许多塑胶企业都生产、销售这种产品,是市场主流产品,一旦被认定侵权,中国塑胶企业将失去巨大的市场份额,损失不可想象。可以说,本案的判决结果直接影响中国塑胶行业的产品布局。

接受该塑胶公司委托后,崔忠武律师深感责任重大,立即着手调查取证、研究答辩意见。经调查发现,早在2002年,该塑胶公司就将带红蓝线条的塑料软管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该株式会社后来才将红蓝线条在塑料软管类别中申请注册商标,该塑胶公司使用在先。比对双方的产品也可以看到,被控侵权产品在非常显著的位置印有该塑胶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在2010年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如此,该塑胶公司的产品还是“山东名牌”,在中国的知名度高于该株式会社的产品。崔忠武律师指导该塑胶公司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制定了完善的答辩意见。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展开辩论,双方各抒己见。崔忠武律师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线条设计是产品构造的组成部分,不是用作识别产品来源的标识,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其外包装显著位置清楚标明了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会与该株式会社的产品产生混淆。该塑胶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早于该株式会社商标申请的时间,不存在侵权的可能。

法院采纳了崔忠武律师的意见,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权利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2022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株式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株式会社对该判决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全面胜诉,既维护了该塑胶公司的市场经营成果,更使得中国塑胶企业在与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中占据主动,意义重大。

销售经理离职撬走老东家客户 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80万元

2011年,房某入职青岛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对接大客户美国某通讯公司。在《员工保密协议》中,约定房某负有保守该耐火材料公司及关联公司青岛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青岛西海岸某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从2013年至2017年,房某代表该耐火材料公司和该高新技术材料公司与该通讯公司深度合作,业务量逐年增长,订单额年均超过50万美元,2014年高达114万美元。

为培养房某,该耐火材料公司投入了大量资源,使其逐渐成为在美国、加拿大等国际市场业务的“代言人”。令人意外的是,2017年7月,该耐火材料公司突然收到房某的离职申请。

此后,该耐火材料公司与该通讯公司的业务量呈断崖式下滑,至2020年完全停止。其中的秘密在2019年3月一名员工查阅与该通讯公司的业务往来邮件时被发现。原来,房某离职后还在以该耐火材料公司的名义与该通讯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发现猫腻后,该耐火材料公司立即委托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旺、胡晓丽、郭亚楠展开维权。

其间,诚功律师走访企业、调查取证,掌握细节,梳理并固定了一条清晰、完整的证据链,还原了房某的侵权过程:在该耐火材料公司工作期间,通过与该通讯公司高管的不断接触,房某掌握了美国客户的采购喜好、交易习惯和联系方式等商业秘密。离职后,房某与妻子成立了一家公司,专做该通讯公司耐火材料产品的销售业务。为躲避国内监管,房某还在香港设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引导该通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这两家公司合作。这直接导致该耐火材料公司与该通讯公司的业务量锐减,2020年后再无订单。

诚功律师以该耐火材料公司和该高新技术材料公司作为商业秘密的共同权利人,将房某及其名下的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00万元。

庭审中,诚功律师针对涉案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房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索赔金额的合理性等问题逐一举证和分析,并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翔实的证据。

本案经过多次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房某及其名下的两家公司两年内停止使用该通讯公司的客户信息,赔偿原告该耐火材料公司和该高新技术材料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80万元。

商业秘密只有守得住才有价值,一旦泄露价值就丧失殆尽。本案之所以能获得完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诚功律师做了扎实的前期证据准备,并结合这类商业秘密的开发成本、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商业秘密的使用周期和权利竞争能力的丧失等多重因素,提出了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明知故犯被判赔偿40万元

青岛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年专注于镗铣床的研究与生产,围绕核心产品“落地镗铣床”申请了数十个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远销德国、荷兰、英国、马来西亚、智利和墨西哥等国家,广受好评。

该机械设备公司拥有名为“落地镗铣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外观独特,获得巨大市场收益。后该机械设备公司发现,青岛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严重损害了其经济利益,于是委托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峰维权。

接受委托后,李云峰律师团队做了认真细致地调查取证工作,发现该智能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该机械设备公司的原技术总监和采购总监,对该专利权属心知肚明。李云峰律师团队通过公证固定了该智能设备公司在全国各地大量销售涉案产品且范围广、时间长、金额大的证据,还收集了该智能设备公司股东、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公证书证明涉案产品数据的证据,并申请调取了该智能设备公司的税务开票信息,显示涉案产品销量较大。

后该机械设备公司将该智能设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庭审中,该智能设备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之间存在13处不同。李云峰律师从侵权整体比例原则和设计空间大小着手据理力争。法院采纳了其意见,认为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相同产品。经比对,两者均包含:上平台、爬梯、Y轴防护罩、操作室等12个外观部件,这些部件无论是安放位置、部件链接关系,还是规格大小、整体视觉效果,都呈现出一致性。虽然部分设计特征有细微区别,但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不会注意到这些细微区别。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该机械设备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该智能设备公司赔偿该机械设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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