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告
段庆海(市北区闫家山小院酒店):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对段庆海(市北区闫家山小院酒店)作出的青北人社监罚字[2021]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鲁0203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