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淦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竞业限制协议已成为从业人员跳槽的难题。这不,青岛某软件公司员工谭某偷偷注册一家公司后辞职,该软件公司得知后以“谭某恶意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该软件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惩罚被告谭某。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保护了该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为辖区软件公司合法经营提供了司法保障。
青岛某软件公司员工发现,其客户向上海一家公司购买了同该软件公司经营一模一样的软件,便向该软件公司老板汇报了此事。该软件公司老板了解后得知,上海公司设立人是该软件公司的前员工谭某,且工商登记显示,上海公司的设立时间正是谭某离职前半年左右。该软件公司老板想起谭某入职时曾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便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
市北法院滨海法庭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对涉案软件的认定,二是对被告方销售行为的认定。对被告方委托的进出口代理商的英文合同进行了调查质证,确定了被告方销售软件与原告方经营软件的同一性,并依法传唤了相关重要证人,查明了被告所开公司销售软件的事实,确认了被告出售软件日期的市场基准价格,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余元,保护了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是否永远不能从事相关工作呢?办案法官表示,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