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叶(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8725):
截止本函做出之日,我司已授权你方使用以下商标:1、第【13833539】号【akata】商标;2、第【6838568 】号【阿卡塔】商标;3、第【5196126】号【AK-47】商标;4、第【10613858】号【AK-47】商标;5、第【5415449】号【芭力】商标;6、第【6232475】号【芭力】商标;7、第【6691055】号【AKBAR】商标。
现我司依照商标相关法律法规特通过本函终止上述商标使用授权。你方应根据本函及法律规定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若有违反本告知函的行为,我司将保留追究你方商标侵权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青岛凯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