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烟台军恒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军恒公司)是ZL201721732378.6号、“一种新型内置式打桩破碎锤”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2021年7月8日,烟台劳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劳卡公司)与烟台军恒公司因专利权纠纷,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在行政处理过程中,烟台军恒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保护范围,将权利要求1划分为7个技术特征。2021年10月3日,烟台劳卡公司到期未提供答辩意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书面审理认为,烟台劳卡公司生产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烟台劳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烟台劳卡公司不服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裁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裁决并确认其不侵权。
【庭审直击】
烟台劳卡公司认为,其对行政处理过程中技术特征B和G的比对有异议,行政裁决书中技术特征B为“上缸体、中缸体和下缸体之间通过内六角螺栓连接,组成整个装置的基体,其他部件都安装在缸体的内部”,技术特征G为“钎杆安装在下缸体内,活塞的下侧”。而被控侵权产品的钎杆连接于下缸体,未完全在缸体内,暴露于下缸体外,是外置的,缸体之间采用的是通体螺栓即贯穿螺栓,而非内六角螺栓。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为,结合证据照片可以看出涉案产品钎杆是安装在下缸体内的,缸体之间通过六角螺栓连接在涉案产品上明显有体现,涉案专利没有排除贯穿螺栓的概念。而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及视频则显示,钎杆一端在缸体外部,但视频及照片无法显示是否为贯穿螺栓。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原告烟台劳卡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钎杆为外置式,螺栓为贯穿螺栓,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对此,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钎杆的位置限定为“其他部件都安装在缸体的内部”“钎杆安装在下缸体内”,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看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对钎杆的限定是完全内置,而非只有一端内置,这也是涉案专利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之一,而被控侵权产品明显一端在缸体外,只有一端在缸体内,且作为钎杆必然会有一端内置,故法院认为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关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否是贯穿螺栓的问题,由于视频及照片无法显示螺栓是否贯穿缸体,被控侵权产品并未封存,且该技术特征也并不影响本案侵权判定,故法院不再予以分析。
综上,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没有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未侵犯该专利权。被告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2022年5月16日,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裁决。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区域技术类及“三合一”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典型案件。法院充分考虑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推动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