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以来,孙某、林某、张某各出资10万元,在青岛市即墨区开设加工厂,生产无商标橱柜。2017年2月,因销售情况不佳,孙某、林某、张某共谋后,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王某处购买由其生产的带有“Haier”注册商标的板材,非法生产带有“Haier”注册商标的橱柜,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提供海尔经销商名单和联系方式,由孙某、林某联系并将产品销售给海尔经销商。2018年5月29日,张某取得30万元的分红后退出。2019年11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孙某、林某的加工厂内查获假冒“Haier”注册商标的成品橱柜、板材、外包装等物品一宗,价值11万余元,其中假冒“Haier”注册商标的成品橱柜2套,价值14500元。次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王某的经营场所查获带有“Haier”注册商标板材的生产模板2套。王某为孙某等生产带有“Haier”注册商标标识的板材共计142万余元。经审计,自2017年2月至案发,孙某、林某假冒“Haier”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000余万元,张某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00余万元。
2019年11月21日,孙某、林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日王某被抓获到案。次日,张某被抓获到案。
2020年6月25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孙某、林某、张某、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直击】
2021年9月1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林某、张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林某、张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孙某、林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王某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2021年11月19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林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2年3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刑事判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在被告人称其不知道该商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生产、销售的情况下,法院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在从事相关行为时主观上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对被告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无标识的商品混在一起生产、销售的行为,法院根据被告人当时的主观意图、实施行为以及交易习惯等,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案件的裁判有力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加大民族品牌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