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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篮球赛一人带球上篮受伤起诉索赔

李沧法院多方斡旋实现纠纷最优解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少艾

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同学间在打篮球过程中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并组织校方、保险公司多方联动,实现纠纷最优解,原告孙某与被告袁某、丁某、李某双方和解。

据了解,在学校自发组织的篮球赛中,孙某在同学袁某、丁某、李某包夹并阻止其带球起跳上篮时落地受伤,一侧手腕粉碎性骨折,孙某遂将袁某、丁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袁某、丁某、李某先行赔偿1万元,在有了伤残鉴定结果后视情追加赔偿。

李沧法院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学校及家长了解案情。原告孙某及家长认为,孙某受伤是由袁某、丁某、李某直接造成,故该三人应负主要责任,且三人在孙某住院期间未有任何探视慰问行为。被告袁某、丁某、李某认为,打篮球是竞技性活动,磕碰受伤是正常情况,此次受伤是意外事件,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也不存在恶意犯规,实际上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可以补偿一些费用。经分析事发现场视频,并与学院辅导员有效沟通,承办法官了解了孙某受伤经过及后续处理情况,考虑到双方的同学关系,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维护双方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孙某释法明理,阐明自甘风险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做袁某、丁某、李某的思想工作,用情理法化解双方心结。同时,自学校负责“中小学生平安保险”工作人员处取得孙某的“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信息,联系保险公司明确投保情况、理赔项目及相关程序、所需材料,打通孙某保险理赔通道,袁某、丁某、李某也自愿给付1万元补偿,实现纠纷最优解,孙某申请撤诉,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篮球、足球等对抗性强的竞技类体育运动,过程中磕碰受伤在所难免,《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原则,力求在促进文体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与保护合法权益之间获取平衡。法院审理发生于校园的竞技类体育运动时,组织学校、保险公司等多方联动解决,不仅可让责任承担明晰公平,更能使当事人权益保障最大化,用法理和真情追求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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