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4版:2024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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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青岛中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九:

>>>上接B9

专利侵权却不服行政裁决法院审结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案情简介】

第三人是名称为“从肢体中排出血液的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因与原告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应的侵权信息、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原告不服行政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专利技术特征“所述内径总是足够小以保持所述压力高于所述肢体的动脉血压”,结合被诉侵权产品对适用的人体部位及人体收缩压有严格限制范围,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及宣传彩页,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上述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行政裁决合法,应予维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法院通过积极履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助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对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统筹协调、协作保护,构建胶东半岛多元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到有力推动作用。

案例十:

利诱他方员工获取商业秘密实控人和法定代表人齐遭刑罚

【案情简介】

青岛某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某公司)掌握有生产铁基非晶带材、非晶变压器的技术秘密。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方某、法定代表人郁某通过利诱青岛某公司员工的方式,非法获取了青岛某公司的技术秘密,并采取高薪诱惑的方式,聘用青岛某公司技术员工,给青岛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裁判结果】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单位以利诱方式非法获取并使用青岛某公司的商业秘密,给青岛某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方某、郁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00万元;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技术秘密作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构成企业的核心资产,直接关系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本案所涉技术秘密是高科技领域非晶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大,商业价值高,对于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施的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彰显了对侵犯技术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治,体现了严格保护司法理念的鲜明导向,为科技创新创业者营造了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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