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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你单位与王鹤澎、王宝鑫、曲占琴、王兴远、刘民龙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黄劳人仲案字〔2024〕第278、279、280、281、283号仲裁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玉山路25号101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