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5日,青岛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该混凝土公司为该建设集团承包的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履行期间,该建设集团拖欠该混凝土公司货款导致无法供货。为赶工期,该置业公司牵头三方签订《承诺书》,约定如该建设集团未按约付款,由该置业公司从应付给该建设集团的工程款中代扣。
2021年10月,该建设集团与该置业公司发生纠纷,致项目停工,该建设集团拖欠该混凝土公司货款未付。2022年7月,马云利律师接受该混凝土公司委托,对该置业公司、该建设集团提起诉讼。
马云利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该建设集团应当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三方签订《承诺书》后,该置业公司又向该建设集团支付工程款5900余万元,却未履行承诺的代扣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付款责任。
2023年1月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建设集团向原告该混凝土公司按总货款的70%支付1330336.41元,但未对《承诺书》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处理。该混凝土公司、该建设集团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该建设集团因欠款涉多起诉讼,已无付款能力,该混凝土公司只能寄希望于该置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二审中,历经三次开庭交锋,马云利律师逐字逐句解析《承诺书》,对承诺书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存在的歧义理解问题进行了有效说理、解释,形成多份简要精准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最终,法官采纳了马云利律师的意见。
2023年6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建设集团向该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5400480.58元及利息,该置业公司以所欠该建设集团工程款为限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马云利,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中苑(即墨)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即墨区政协常委、即墨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先后荣获“青岛市政协首届‘杰出政协委员’”“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代理房地产、建设工程、民事侵权、刑事、涉军维权等案件数百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