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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借款300万拒不偿还锁定实际用款人以房抵债

张雪松律师

2015年7月,王某找到某厂负责人张某,称其亲戚的公司急需流动资金,要求通过该厂在某银行的额度借款300万元,半个月内偿还。当天,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会计李某的个人账户向该厂账户转入300.3万元,由王某代为办理承兑汇票60张,该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共计600万元,出票人为该厂,收款人为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将上述60张承兑汇票交给该贸易公司,该贸易公司通过该科技公司背书、办理贴现。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催要,王某称借款系由该贸易公司使用。后张某、王某同时向该贸易公司主张债权,该贸易公司认可收到贴现款300万元,但辩称该款项系王某向该厂借款,用于偿还其为朱某担保的债务。上述承兑汇票到期后,该厂偿还了该银行垫款300万元。

该厂向该贸易公司及王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张雪松律师代为诉讼。张雪松律师经查询发现,该贸易公司在其他诉讼中提交的录音证据包含王某向该厂借款系受该贸易公司之托、借款用于该贸易公司偿还到期贷款的事实。张雪松律师以该贸易公司为被告、以王某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关案卷材料。张雪松律师认为,王某在另案中的陈述与本案不一致,应当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认定王某系受该贸易公司委托,代理该贸易公司向该厂借款,王某在与张某协商使用该厂信用额度时并未告知实际用款人为该贸易公司,但在该贸易公司不能如期还款时,与张某一起向该贸易公司多次索要,该行为足以证明王某在整个借贷关系中为隐名代理人。据此,该厂有权选择向该贸易公司或王某主张偿还借款,最终法院支持该厂的诉讼请求,该贸易公司以自有房产抵偿该厂债务。

张雪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金融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山东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先后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张雪松律师为青岛市多家商业银行代理金融诉讼案件逾千件,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特别擅长与借款人沟通,通过多种方式化解金融不良债权,代理诉讼保全、执行案件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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