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作为某公司的中层负责人,协助购货人办理了消费金融贷款用于清偿货款,后购货人拒绝继续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贷款公司无法追偿贷款,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2019年3月18日,王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屹律师代理被告人王某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一案,经过分析认为,王某不具有骗取贷款罪的目的,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损失原因、过程均与王某无关,且贷款公司未穷尽民事手段,直接采用刑事手段追究欠款。王某只是贷款的居间人,难以认定为犯罪。庭审中,张屹律师向法庭提交王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并围绕各被告人的关系、办理贷款的过程、更改贷款的货品型号的目的、售货公司和贷款公司各自在本案的参与情况和作用、涉案业务的交易惯例等核心问题当庭发问,全力还原案件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2023年3月10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在公诉案件中,还是在自诉案件中均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承担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刑事公诉的过程是国家追究犯罪,绝大多数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追诉,要求被追诉者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有悖于司法原则。
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以提出证据加以支持,但这是辩护权利,而不是举证责任。辩护人及当事人均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收集相关证据,任何观点或意见的基础是建立在证据之上。
张屹,北京市中伦文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侵权业务部副主任,他参与多家公司法律实务,为委托人提供公司设立、投资、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提供各种类型合同审查并为企业、公司提供诉讼、仲裁、融资等法律服务,在实践中积累了处理各类法律业务的丰富经验。2012年3月20日,备受公众关注的“聂磊涉黑案”32名主犯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屹律师担任该案主要被告人的辩护人,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