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青岛某电力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后双方签订了《合同、付款补充协议》。2018年12月3日,该电力公司按照约定向该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谁知,该混凝土公司仅供应159690元的混凝土后不再供货。徐立鑫律师接受该电力公司的委托后,起诉要求该混凝土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
庭审中,该混凝土公司称,刘某、宋某是该电力公司的代理人,当时是刘某找到宋某,宋某又找到该混凝土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合同、付款补充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后该混凝土公司按照宋某的要求供应混凝土,宋某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
该电力公司则认为,其代理人只有刘某,并未给宋某任何授权,也从未出具该《授权委托书》。宋某称,该《授权委托书》是由该混凝土公司提供,并由其交给刘某,刘某交给该电力公司盖章后又由其交给该混凝土公司。但刘某称,其从未见过该《授权委托书》。经过比对,该电力公司发现,该《授权委托书》上面的印章系伪造。据此,徐立鑫律师主张,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首先,在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孙某为该项目的唯一收货人并留有联系电话,而该混凝土公司自始至终都未联系孙某;其次,宋某在庭审时承认在该笔业务发生之前,其就与该混凝土公司常年进行混凝土供货等经济往来,相互之间互有欠款未结,该电力公司主张宋某具有与该混凝土公司串通伪造该《授权委托书》以该电力公司货款抵顶欠款的嫌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混凝土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2022年11月7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该混凝土公司返还该电力公司货款840310元及利息8403.10元。
徐立鑫,法律硕士,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专长为刑事辩护、公司商事服务和银行清欠等,他成功代理了一件由有罪通过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和两件在检察院阶段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案件,2017年开始为国内大型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目前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