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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支付项目转让款被告上法庭实际取得开发利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宋立律师

2017年1月,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某与薛某签订《整体转让协议》,约定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将该项目土地转让给薛某。2017年3月,薛某为接收该项目土地注册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办理该项目土地变更登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及相关公司签订《整体转让补充协议》,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获得项目土地,实现项目开发的目的。因薛某未按约支付项目转让款,宋立律师接受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委托后诉至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整体转让协议》《整体转让补充协议》,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开发建设致该项目土地无法返还,薛某赔偿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经济损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是合同利益接收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13日,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整体转让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请求关联公司协助将项目土地使用权过户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也通过接收该项目土地、支付相应款项以及缴纳相应税费等,履行了《整体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实际取得了该项目土地转让之后的开发利益,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薛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实际接收该项目土地的主体,本应是解除合同返还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在因该项目土地不能返还判令赔偿损失的情况下,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主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该实业公司、该置业公司、武某的上诉请求。

宋立,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投融资业务部主任,现任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青岛市信访局法律专家组成员,先后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业务专长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商事争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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