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该食品公司无力偿还,后该银行将债权转让给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该贸易公司起诉该食品公司、该科技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该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食品公司已成空壳公司,法院查封了该科技公司的房产。对此,该科技公司觉得很委屈,遂委托李智明律师代理此案。
李智明律师经调查发现,该食品公司注册成立了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并将其净资产和银行借款1000万元转移该实业公司,该实业公司是该食品公司资产剥离重组成立的,且《该实业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载明,资产占有方为该食品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该食品公司的部分资产和人员转移该实业公司后,其已成为空壳公司,继续保留该食品公司是为了逃避债务,此行为损害了该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食品公司巧舌如簧也无济于事,法院依法追加该实业公司为被执行人,该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李智明,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青岛市工商联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先后荣获“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擅长民事商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