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3日,受妹妹邓某某委托,邓某为其从青岛市市北区某商行订购了30斤海参,货值42500元,要求该商行以快递方式将海参送至邓某某实际经营的平度市某海产品店。次日,因该商行工作人员下错单,致该海参被快递员错送到方某经营的平度市某海参店,明明快递单上写着收件人为“邓先生”,但方某收到海参后并未将其交给邓某及邓某某。此时,方某与邓某虽是夫妻关系,但二人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第三天,该商行负责人赵某找方某索要海参遭拒绝。该快递员请求方某返还海参无果后遂现场报警,经民警调解,方某先是同意返还海参后又反悔。
2021年1月22日,朱泓瑾律师接受该商行的委托追索案款。朱泓瑾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决定以方某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要求方某支付货款42500元及利息。
2021年4月14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行与邓某订立海参买卖合同,方某与邓某系夫妻关系,有权代邓某收取快递,故一审判决驳回该商行的诉讼请求。
“邓某与方某是否是夫妻关系,方某是否有权代收邓某的快递与本案无关,且邓某明确表示,从未授权方某代为收货,方某为达成非法占有海参的目的,拒绝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宣判后,该商行不服,并提起上诉。
2021年8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构成不当得利,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方某付给该商行42500元及利息。
后方某申请再审,再审的争议焦点仍是方某不予返还海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再审法院查明方某与该商行之间无合同约定,海参是该商行寄送,在邓某表示该海参并非为其家庭购买的情况下,方某拒绝返还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基础,该商行再审胜诉。
一个案值仅为4万余元的案件,近两年时间,经历了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再审维持二审判决,朱泓瑾律师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
朱泓瑾,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专长为建设工程、破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秉承“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为己任”的执业理念,代理了数百起案件,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2023年3月,朱泓瑾律师参加了青岛市第二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